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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委决定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二十八条修订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7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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