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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2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我委组织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以下简称《全国版清单》)和《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以下简称《自贸区版清单》)中涉及医疗领域的11项改革事项进行了具体细化,制定了有关落实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7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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