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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为保障中医类诊所备案工作顺利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12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同时废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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