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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技函〔202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北京中医药大学,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新阶段中医药科技发展现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局对2013年印发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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