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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国卫职健发〔202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疾控局、总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2013年12月23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疾控局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2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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