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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卫妇幼函〔202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规范助产技术服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我委组织制定了《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本标准加强对助产机构的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构建促进助产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保障机制。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按照本标准对现有助产机构进行审核。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5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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