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详细内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根据2024年1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797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修改为“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自2025年1月20日起,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承担,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平台“报审批”栏目(Https://zwfw.nhc.gov.cn/bsp/)。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20日


快捷服务
新闻动态
友情链接
合作单位
关注微信公众号
浏览手机网站
京ICP备:000000000     京公网安备:110111111111号
版权所有:XXXXXXXX人民政府  承办:XXXXXX人民政府办公厅 协办:XXXXXX日报社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