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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医院基本标准(二级、三级)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发〔202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我委制定了《职业病医院基本标准(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标准》实施前已设立的职业病医院应当在本标准实施后1年内,依照《标准》规定进行调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对现有职业病医院进行校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年8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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